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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090803]東方神起三位成員的律師發表了官方立場(#2更新sm說法)

[090803]東方神起三位成員的律師發表了官方立場(#2更新sm說法)

咁大件事..我分開post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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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方神起三位成員的律師發表了官方立場
轉至 網上報導
2F:羈絆



以下是報導:

負責細亞俊秀,英雄在中,秘奇有天法定代理的律師 3日發表了官方立場。
三名成員“出道後因公司提出的日程,現在身心特別虛弱,化妝品事業跟這次訴訟沒有一點關係”


下面是報導材料全文。


1.出道5年後東方神起因為公司太多的日程現在身心特別虛弱。
金俊秀,金在中,樸有天是東方神起的成員,自從2004年初出道後到現在按照SM的命令去韓國,日本,中國去趕日程,1年有一個星期的休假以外一天只能睡 3-4個小時的睡眠。因為這些太多的日程他們的身心到極限,但SM因為讓他們到海外發展,讓他們消化越來越多的日程。SM這樣不是為了讓他們成就音樂夢 想,而是把他們當做增加公司收入的刀具,3名成員認識了這一點後想得到相應的,好的待遇,所以向法院提出了不公平條約的修正內容。

2.13年的簽約實際上是終身簽約。
雖然在簽約時間上看是13年,那裡並不包括兵役2年的時間。15年以上的話現在還剩下10年,意思是那是到退演義界的時間,如果違約的話得付總投資額的3倍,收益2倍的巨大違約金,因為這些巨大的金額,以前根本不能提出解除簽約,所以只能留在SM到至今為止!

3.成員們沒有在SM收到和努力成正比的待遇!
成員在簽約時間期間,根本沒有受到相應的待遇。
資金分配,專集收入的分配條款來看,如果專輯賣到50萬張以上,就在下個專集發行前給個人一千萬韓幣,沒有賣到50萬張,那麼一分錢也不能收到!這項條款在2009.2.6修改,改正後成員們個人收入是專集銷售額的0.4%~1.%。

4.成員們多次向SM提出修改要求,但SM根本沒有聽成員們的話
在這種情況下3名成員認識了SM簽約的不公平條約的不當性,多次向公司提出了修改要求,但SM沒有聽他們的話,一直往化妝品事業推責任,向媒體,新聞多次 說出和這次事件沒有一點關係的化妝品投資。但3名成員因為期盼這件事情圓滿結束,最終決定雙方人員見面之後通過對話解決這件事,但SM根本沒有答應,在這 個過程中成員們意識到SM的態度根本不是要通過對話來解決,在這個方法上抱希望根本不可能,所以3 名成員希望通過法院解決這件事情,最終提出了修正案。

5.化妝品事業投資是跟演義活動沒有一點關係的投資,和這次不公平條約申請案也沒有一點關係
SM一直說的化妝品事業是給進出中國的化妝品銷售公司,3個人以股東投資,根本和這次事件沒有一點關係。成員們提出的修正案是簽約內容的不公平性。

6.成員們根本不希望東方神起解散,只是想在不公平簽約中脫離出來而已。
這次許多歌迷都為東方神起是否會解散的事情而擔憂,可是這次的申訴並非是將解散東方神起作為前提,縱使在面對這件事情的解決方式意見有差異,所以只有三人參與了訴訟,不過成員之間並沒有問題存在,永遠遵守與歌迷們的約定,大家的心都是在一起的。只是希望這份不公平契約能夠獲得修正,這樣才能使大家擁有自己想要的音樂條件來准備,由於各位歌迷的信任,所以才能拿出勇氣。

7. 這是轉變得更加成熟的契機
東方神起的歌迷對三人這次的臨時處分申請有著吃驚、失望的想法,有了這樣的遺憾真的很對不起,但是如果能獲得更高的支援,那麼跟大家保證,會以更成熟的模樣來回報各位的聲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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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睇唔明sm既野..幾複雜:yy09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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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3日晚上SM發表的官方立場
東方神起三位成員秘奇有仟 細亞俊秀和英雄在中合約發生摩擦的SM Entertainment發出正式立場聲明稿  
根據SM今日下午報導資料反駁了東方神起的公開聲明稿立場  
"從東方神起出道後到2009年7月為止  
已收到110億元(包含分配金約92億元加上基本現支付金17億7千元)"  
也提供給東方神起國外進口高級轎車  
SM娛樂也說東方神起出道後  
公司連續四年營業額赤字紀錄  
SM強調" 隨著產業環境的變化對於唱片收益,CF,event,肖像等多種收入有多種的分配率   
(應該就是不同種宣傳有不一樣的分配金) (對於早上團員的聲明) 認為有錯誤的描寫  
另外對日程問題 SM強調"健康問題以及日程,皆有與團員充分協議過"  
"叫做13年的專屬合約期事實上象徵終身合約."   
"成員也不能否定在SM受到的培訓"  
對於和化妝品產業的關連性  
"本事件絕對是成為這次事件的主要理由  
本事件是由參與化妝品事業的三人提出,這就是決定性的證明 "   
SM認為掌握肖像權的使用及各種活動參與的話  
可以阻擋東方神起免於所謂"形象失誤"和對團員所產生的迫害  
所預先實施的措施.  
公平管理委員會所發表的事項中  
歌手只能簽7年的約  
但對海外活動的歌手情況來說合約期間不受此限  
更有所謂的例外條款. 申請員和所屬合約締結後曾經5次互相協議更新內容   
2次更改修正對於損害賠償條例  
也接受公平管理委員會的驗收  
其餘3次對於分紅部分向上調整   
調整時間2004年1月出道時, 2007年2月和2009年2月  
SM補充說明  
申請成員透過委任律師最初於上月開始討論主張合約的無效性  
SM已選定委任律師對應訴訟, 和三名成員盡快解決此次事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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